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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想知道倘若在江苏宜兴想了解,整户消亡是指户口本还是土地使用证?

吴亮律师2025-09-14泰顺法律咨询

在江苏宜兴,关于整户消亡是指户口本还是土地使用证的问题,整户消亡的认定不完全以户口本为主,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程序。
如果户口本上所有成员均已死亡或因户口迁出等原因导致户口本上已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能构成整户消亡的户籍基础;若仅户口本上人数减少但仍有成员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通常不认定为整户消亡。若土地使用证对应的土地承包方或宅基地使用方家庭成员全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全部迁出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全部死亡),则可能被认定为整户消亡;若土地使用证上的权利人虽有部分成员情况变化,但仍有成员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实际使用土地,一般不视为整户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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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苏宜兴,要明确整户消亡是指户口本还是土地使用证,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结合江苏宜兴的情况,整户消亡的认定并非单一依据户口本或土地使用证,而是综合考虑户口本上成员是否均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全部死亡或迁出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等)以及土地使用证对应的权利主体是否实际消亡。若户口本上已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土地使用证对应的承包方或宅基地使用方成员全部不符合资格,此时整户消亡成立,土地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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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苏宜兴,若想厘清整户消亡与户口本、土地使用证的关系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可参考以下实用行动建议。
1、核实户口本信息:仔细核对户口本上所有成员的现状,包括是否在世、户口是否迁出以及户口性质是否变更为非农业户口等,这是判断整户消亡户籍基础的重要步骤。2、确认土地使用证相关情况:查看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权利主体、土地类型(承包地或宅基地)以及当前土地的实际使用状况,明确土地使用证对应的权利主体是否存在成员资格问题。3、咨询当地集体经济组织:主动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沟通,了解其对于整户消亡认定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标准,因为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收回等事宜中具有关键作用。4、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如成员死亡证明、户口迁移证明、土地权属证明等,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备后续可能的核查或纠纷处理。选择解决方案时,应重点考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以及自身实际证据情况。若对整户消亡的认定或土地处理仍有疑问,建议进一步向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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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苏宜兴涉及整户消亡问题时,可能存在一些法律风险点,以下结合实例进行说明。
1、整户消亡认定错误导致土地使用权丧失风险。例如,某家庭户口本上部分成员因工作调动将户口迁出至非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其余成员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在使用承包地,但村集体仅依据户口本上成员减少就认定为整户消亡并收回土地,此时该家庭就面临土地使用权丧失的风险,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仅部分成员迁出非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并不构成整户消亡。2、证据不足无法主张权利的风险。如某家庭所有成员均已死亡,但其亲属在主张土地上附着物所有权时,无法提供有效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土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材料,导致在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时,无法证明自己对附着物的权利,从而面临经济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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